遭受轻微工伤的员工在停工期与康复期中,其原本之工资及薪酬福利待遇应维持不变,并由相关雇主按照固定周期进行发放。
然而,当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伤残级别之后,将停止发放原有的待遇,转而享有所评定的伤残补助。
停工留薪的期限通常不宜超过十二个月,但对于那些因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而需要延长的员工来说,这一期限最多可延长至十二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