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工资拖欠问题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劳动者一方只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已经切实履行了相应的劳动义务即可;
相反,对于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发放工资这一事实,则无需承担任何形式上的举证责任。
另外,如果劳动者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除了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外,还可前往工作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请求该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款项,同时为员工补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发放日期、领取人姓名及签名等信息,并且需将这些资料妥善保管至少两年,以便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