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的那一刻起便正式生效。
该协议生效的首要条件是双方已经合法地结束了婚姻关系。
这意味着,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书或是由人民法院正式出具生效的判决书以及调解书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被视为已经分离。
因此,在离婚尚未发生之前,双方仍有可能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重新讨论和修订;
但是,当离婚已成事实并且离婚协议书已经由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发放,那么这类协议就无法再被撤销或修改。
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的议题,例如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即使在离婚之后仍然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之内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异议并提出更改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要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类案件进行受理。
经过审理后,若法院没有发现当初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有任何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则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