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儿媳对公婆并无赡养义务。
在法理学的视角下,赡养责任通常是由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子女承担,他们与公婆之间存在直接的血亲联系,因此被赋予了法定的赡养义务。
然而,儿媳与公婆之间并未建立起这种血缘关系,因此在丈夫去世后,儿媳无需继续履行赡养公婆的义务。
但是,若儿媳自愿承担起赡养公婆的责任,那么她将有权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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