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检察机关的公诉书中,并未出现关于缓刑实施的相关条款。
因为,宣告缓刑乃是法院的专属职责,因此,检察院无法在起诉书中明确规定是否应当适用缓刑,这并不属于检察院的权限范围之内。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若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有悔过之意和自我评价良好,同时,考虑到他们并无再次犯罪之虞,并且其被宣告缓刑也不会对其生活所在地的社区产生过度不良的影响,那么,依据法律法规,这类罪犯有希望获得缓刑的判决。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