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阻止探视权人进行探视活动,那么探视权人有权采取报警等方式对此类不当行为作出反应。
在离婚协议中确定了探望子女的一方向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倘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让对方接触子,则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寻求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该问题。
所谓“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的亲子关系所赋予的权利,任何人均无权对此加以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