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屋拆迁时,对于院落的赔偿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这部分资金的用途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体的计算方式则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构造与折旧程度,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估算;
其次是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这个数值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值乘以宅基地的实际面积,再加上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
最后是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这个数字由合法持有的房产评估价格加上事先约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构成。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在实现对非国有财产的公平补偿后,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
其执行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需求之上,同时也需确保公平补偿的落实。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方可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涵盖了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
第二种情形则是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