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评估公司的选定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
首先,各利益相关方可以自行寻找具备资质认证且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评估机构进行合作;
其次,针对房地产的估价事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受托的评估机构需严格遵守委托书或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每套房产的初步评估结果。
这份初步评估报告应包含评估对象的详细构成以及其基本状况,同时还需要对评估价值进行详细说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