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代位继承权过程中,需要关注其独特而显著的几个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首先,代位继承人的身份是明确且专属性的,他们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亲属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这两个群体;
其次,行使代位继承权的时间节点是非常严格的,只有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的情况下,才能够启动这个程序;
再者,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制的,它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的范畴内,并且通常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只是被代位继承人原本应得的那部分;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也会影响到代位继承的实施,例如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