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单位犯罪中的自首行为时,应遵循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若行为人参与了单位内部的集体决策会议,共同决议决定实施单位违法活动,且在会后,这些责任主要在单位内的人员主动投案,并对单位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进行了全面、真实的陈述;
或者,即使单位犯罪行为在事前未经过集体讨论和决策,但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作出决定,并将犯罪所得归入单位财务,同时这些人员也能主动投案,并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真实、完整的供述。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