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立作为伪造股票债券罪成立的条件时,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首先,该犯罪的主体应为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其次,从主观意识上看,该类犯罪表现为犯罪者具有故意性的心理状态,并且其行为背后的目的便是为了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
再次,在此种犯罪中,被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各类有价证券的严格管理制度;
最后,在客观方面,犯罪者实施了伪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并且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这也是判定此类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