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在被辞退或解雇之前的就职期间,其任职的公司与其个人所缴纳税费的总计达到了一年却未达到五年之久,那么他/她可以享有最多为期十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若曾累积缴纳社保费用超过五年但未满十年,则可享受最长为期十八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而对于那些已经累积缴纳了十年及以上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将有资格获得最长为期二十四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当这些劳动者重新找到工作并再次面临失业时,他们的缴费时间将会被重新计算,同时,他们在前一次失业期间本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也会被纳入本次失业救济金的计算中,但是,他们所能享受到的最长失业救济金期限仍然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