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在执行期间表现优良并有明显悔过或立功行为,应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减刑处理。
其次,对于罪犯的一次或多次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在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在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年。
在对罪犯实施减刑时,执行机构需提交相关的建议书,并上报至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和裁定。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减刑裁定存在不当之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组建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的裁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