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之后便不回复电话、刻意躲避甚至失去联系的行为并不等同于诈骗犯罪。
关于诈骗罪,其充分成立需要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首先,犯罪主体应当具备承担全部刑事法律责任的资格;
其次,犯罪客体则指向他人的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
再次,客观方面要求实施人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