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婚姻解除协议是不能够被随意撤销或反悔的。
此项协议乃夫妻双方在充分尊重彼此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深度磋商与共同努力所缔结的结果,它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和利益诉求,因此也得到了法律的全力保护。
在婚姻解除协议中涉及到的子女抚养权分配、财产分割等事项,一旦经过双方的共同确认并达成共识;
那么除非有足够且合理的理由支持,否则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均无权自行对这些条款进行修改或撤销。
若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则该协议应严格按照约定内容予以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