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被判定归属于男方时,如女方有意希望重新取得此项权利,可首先尝试与男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求达成共识。
假如男方愿意接受抚养权变更,女方即可通过友好协商签订协议的形式来实现自己对于子女抚养权的意愿。
然而,若男方坚决反对该请求,女方便需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在此过程中,女方只需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男方存在虐待子女或其无法适宜与其共同生活等情况,法院将会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并依法改判抚养权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