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由于征收导致的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2.由于征收所引起的企业停工停产带来的经济财产上的损失,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者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3.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者棚户区进行征收或征用,同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其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综合型补偿三种形式,其中货币补偿主要表现为直接支付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