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订婚仪式或者确定聘金遭到损害等特殊情况下,受赠方仍有可能有权请求归还彩礼。
具体而言,以下条件均可导致赠予者有权收回彩礼:
首先,双方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婚姻登记程序;
其次,即便完成了婚姻登记,但婚姻关系从未真正生效,无法实现同居相处之实;
第三,若行定亲之前已提前支付且由于此行为而使赠予者生活陷入困境。
然而,前提必须是以上三点皆满足,否则在这种情况下,彩礼通常会被视作普通赠予,不能以此为理据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