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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情形

不予立案的情形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2024-05-10 18:35:28 已帮助11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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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情形
在此列举出五种不予立案侦查的情况如下:
1.案件情节微小且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案件,一般不认定为刑事犯罪;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界限的;
3.根据国家特赦令获得免除刑事处罚的人;
4.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自诉类型的犯罪案件,如果受害者未提出控告或者在控告后撤销控告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已死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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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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