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行政裁决程序。
当双方存在争议时,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地产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定。
但若该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方,则应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裁定的具体内容应涵盖补偿方式与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及位置、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要素。
裁定应于收到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做出。
其次,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房地产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他们还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地产拆迁管理部门所做的裁定,且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那么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这一过程通常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或者由房地产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