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进行农村土地征收时,遵循以下步骤展开工作:
首先,发布土地预备征收通知,征询广大村民的意见、邀请村民代表参加听证会;
随后进行地籍调查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详细登记,对各项信息进行确认,同时拟定出一份包含“一书四方案”在内的文本;
接下来,正式公布土地征收公告,对各类征地补偿款项进行登记,并拟定相关的补偿安置计划;
在此过程中,若有民众提出异议,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相应的方案并落实相关的资金,确保土地征收得以顺利完成。
在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批准之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必须先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的深入调查和社会稳定性的全面评估,将征地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等关键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的范围内公开发布,公示期至少为30天,以便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宝贵意见。
如果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便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下,对原有的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最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测算,并落实相关的费用,以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宜达成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