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益,即宅基地使用权,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须符合如下诸多条件:
直接转让方需拥有两处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其中包含宅基地);
第二,转让对象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第三,接受转让的标的物——即受让人,其本身并无房产或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相关规定;
第四,转让行为需要经过集体组织的批准与许可;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独立转让,而是要连带土地一起转让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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