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加重情节,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赌博活动中,其所获抽头渔利总金额累加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三万元者;
二是,在整个赌局中,赌资总额累积超过或等于人民币叁拾万元者;
三是,在赌博过程中,参赌人数总数累计超过或等于人民币壹佰贰拾人次者;
四是,在开设赌场之后,如利用互联网平台为他人组织赌博活动,且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非法收益总额超过或等于人民币三万元者;
五是,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且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非法收益总额超过或等于人民币三万元者等等。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