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人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发起行政诉讼后,他们仍然有权与拆迁方就相关事宜展开谈判。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民拥有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针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被征收人,他们既可依据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行使自己的权利发起行政诉讼,而这并不妨碍被拆迁人和拆迁方开展有效的沟通协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