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正式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倘若涉及到借贷、交易或其它类型的法律关系,并不会影响到当事人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只需凭借其他能够有效证明法律关系的有力证据,如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等,便可以启动诉讼程序。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需要确保其诉讼时效并未过期(通常为三年)。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直接向原告(债权方)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被告(债务方)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
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能够证明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以便法院能够顺利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