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之相关证据材料,例如: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户口簿等证明文件。
2.证实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存在之法律文件,例如:
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据以及相关合约等文件。
3.详述诉讼请求所涉及的金额之计算依据,例如:
详细列出在诉讼请求中对于本金与利息数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和结果的计算清单。
4.提供已经偿还借款的相关证据,例如:
收款收据、支付款项的凭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