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信用卡与储蓄卡具有明确区分,前者涉及信用卡管理体系及持卡者的财产权益,后者则并不包含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此外,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