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其残疾状况的离婚案件中,监护人有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若其具备优越于对方的抚养条件,便可争取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离异之后,如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即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包括部分或全额的相关费用。
关于费用的承担金额及期限之长度,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