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仅将其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倘若未能证明另一方对于该处房产亦有出资行为的话,该房产便会被判定为仅属于持有不动产登记证的那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当婚姻关系破裂进行离婚诉讼时,该处房产将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仍然归属于个人所有。
然而,如果未登记名字的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对该处房产有过出资行为,那么该房产便会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
如若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需交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