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因拆除被征收房屋所导致的所有权人损失,该项费用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与折旧程度来进行划分档次,然后按照每平米的价格予以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是用来支付那些在临时住宅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的被拆迁房屋住户暂时性的不便,这笔款项将会根据临时居住环境的优劣程度来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其主要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则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