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生父亲与继母或者母亲与继父离婚之际,对于曾经接受过他们抚育教诲的继子女而言,若继父或继母拒绝继续抚养,则责任依然落在亲生父母身上,而继父母也有权选择是否向继子女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倘若继父母愿意承担起抚养责任,那么法律自然会予以承认。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均不得对其进行伤害和歧视。
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即便夫妻双方离婚,也不会影响到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
同样地,对于那些与自己存在事实抚养关系且失去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的继父(母)来说,继子女亦应当承担起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