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一般只限转让给同村的村民,而且不能用于非农业用途;
其次,在村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转让,例如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拍卖等;
还有,通过合法程序也能实现转让,需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代表的同意,以及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最后,如果土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那么就可以进行有偿出让了。
需要注意的是,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是禁止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但有两种特殊情况除外,即国家征收、征用后转为划拨用地,以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