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我们可以得知:
若为包工不包料之情形,在定作人尚未向承揽方交付原材料之际,原材料遭受损失方面的风险将由定作人承担。
而在定作物如期交付的情况下,虽然承揽人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并已经将之交付给定作人,但在此之前承揽人可能会面临劳动成果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部分风险也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此外,倘若承揽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定作物,那么在该延迟期间内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包括劳动成果的损失,都应当由承揽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