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被称为保险受益人。
该项权益不仅可以授权予任意数目的个人或机构,而且被保人和投保人还有权利对这些受益人进行指定、排序以及分配受益份额等操作。
若在指定受益人时未能明确规定具体受益份额,那么受益人均将依据平均份值来共同享有相应的受益权。
同样地,被保人或投保人也有权随时更改已有的受益人名单,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的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