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管实施权责由国务院设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控。
这一级别的主管部门,在全中国范围内对所有城市的房屋拆迁事务展开严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而对于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来说,他们负责掌管和监管本地域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至于拆迁房屋的具体赔偿金额,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并在拆迁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以确保赔偿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方式,我们有如下规定: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若未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费。
1、若拆迁方已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的使用人正在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为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