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要在知情范围内发现了涉及犯罪行为或是罪犯的情况,皆享有权利同时承担责任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检举揭发或报案投诉。
此外,作为受害者,他们对于自身人身权益及财产受到侵害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向上述机构报案或控告的权力。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所收到的各类报案、控告、举报,均应予以受理。
若发现案件并不属己方管辖范畴,则应将相关材料移交至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并及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如遇紧急情况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后再行移交主管机关。
最后,犯罪分子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主动投案自首的,亦适用于本条款第三款之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