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拆迁补偿款项久未发放的情形,您可考虑寻求以下部门的协助:
首先,您可以直接咨询并寻求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帮助与支持。
这类部门通常承担着对其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补偿事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同时也涵盖了拆迁安置这一重要环节,因此当涉及到拆迁款的支付情况时,前往当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向相关人员咨询无疑是最为直接且有效的途径。
其次,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渠道获得满意答复,您还可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当地政府提交裁决申请。
若对裁决结果仍有异议,您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