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情形者,可对其进行拘留:
正在策划或准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
在犯罪活动进行中或犯罪事件发生后立即被察觉揭露的情况下;
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明确指控其为罪犯;
在其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确切的犯罪证据;
在犯罪事件发生后有自杀倾向、试图逃离现场或已经开始逃亡行动的罪犯;
存在销毁、伪造证据以及互相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未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信息尚未明朗的人员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