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争取子女监护权的问题,她首先应当考虑通过友好的协商来改变现状并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监护人的资格。
在满足以下三个特定条件下,监护权是可以被改变的:
拥有孩子共同生活的某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而无法继续承担孩子的养育责任;
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某一方没有履行应尽的照料和保护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孩子的不良行为,或者与孩子的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体、心理健康构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