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补偿法,即将被征收房屋的货币价值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科学衡量后得出合理的补偿数额加以兑现。
此种方式具有明确依据和严密程序。
2.产权调换制度,即在异地或原址重建房屋的同时,将被拆除的房屋与之进行产权比例的置换,实现权益的平衡。
3.综合补偿模式,即赋予被拆迁人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组合使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以达到最佳的补偿效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