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区分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种现象,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对比分析:
众筹作为一种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筹集资金,以期助力发起的个人或组织实现相关项目或理念的行动模式,其行为本身有可能具有合法性,但同样也存在非法性的可能性;
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典型的犯罪行为类别,其宗旨在于以非法占有为动机,未经授权违法吸引、调用公众存款,甚至采用变相手段进行蓄积,从而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