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补偿的相关准则如下所述:
1.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是:
以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补偿倍数(补偿倍数在六至十之间)。
具体来说,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2.至于征地安置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其计算方式如下:
若(被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数×补偿倍数)大于15,则总安置费=该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反之,若(被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数×补偿倍数)小于15,那么总安置费就等于该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数。
3.对于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助费的补偿,其计算依据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的标准(通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4.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而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则是指:
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