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情况因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而被认定为无效:
一是贷款人利用从金融机构套取而来的贷款再行进行转贷行为所签订的借贷合同;
二是贷款人动用通过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资金再次用于转贷行为所签订的借贷合同;
三是没有相关资质的放贷人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借款行为所签订的借贷合同;
最后一种情形则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知另一方当事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仍与其签订借贷合同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