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夫妻关系缔结之后,双方共同投资(含借贷)购置不动产并获得相应的产权证书,无论产权证书上所显示的所有权人为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其均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资产,通常情况下应采用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当夫妻一方于婚前已支付完毕所有购房款项,且已成功获取到房产证,在此情形之下,该房产便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无权对此提出分割请求。
再者,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得房产,并成功取得房产证,而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则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此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应采用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最后,对于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产,若父母在双方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即已出资,则此笔出资将被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另有约定;
反之,若父母在双方婚姻关系建立之后才开始出资,则此笔出资将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另有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