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于休息时段前往餐厅就餐而导致身体受伤,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工伤范畴。
只有当员工符合以下任何一种状况时,方可被认定为工伤:
患有职业病的;
在正常上班期间及工作场地中,由于执行职务而遭受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或者是在正常上班期间以及工作场景之内,因为维护或履行自己岗位的职责而不幸遭受了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意外伤害。
此外,还需注意,以上所有情况都必须发生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场合之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