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异之后,对于未能承担抚育责任的一方来说,他们应当自觉地承担起孩子日常生活所需以及教育投入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与此同时,有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相关协议或判决,并不影响到子女在必需之时向父母任意一方索取超出原协议或判定时所规定的金额的合情合理的请求。
通常来讲,在下述几个方面,家长们有权要求提高抚养费:
首先,由于货币价格的浮动,原有的抚养费用无法支撑孩子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当孩子升级至更高阶段的学习环境时,其实际所需费用将远超过原先法院所判决的金额;
再次,如果孩子不幸患有某种疾病,而承担照顾孩子的一方却无法独自承受所有的医疗支出费用;
最后,作为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如经济实力有所增强,导致子女的生活水平与其生活现状产生巨大的反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