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电话录音记录而制定的遗嘱在具备以下几个具体且严格的条件之后,方能获得法律所认可的法律效应:
首先,被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根据法定规定拥有签订遗嘱这一民事行为以及相应的民事权益的能力与资格;
其次,该份遗嘱必不得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共秩序、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公序良俗原则;
再次,遗嘱的形成应当是由两位或更多的证人在现场进行见证的结果;
最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所有仅通过电话录音记录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法律效益标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