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进行拆迁之过程中,理所当然需向被拆迁者提供相应之经济补济。
关于此类房屋拆迁经济补偿标准,依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该补偿额应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所谓“拆迁奖励”,即系专为满足特定条件之被征收人所设立之奖励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