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大乡村地区,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修建的建筑物,皆被视为“两违”建筑。
若在农村发现存在违规建筑物,任何人均有权向城镇规划管理机构进行举报与反映。
一旦经核实情况属实,城镇规划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该房屋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
如涉嫌违反者拒绝执行相关决定,政府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以下为常见的“两违”建筑类型:
1.未经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亦未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实际建成的建筑物;
2.私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事项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使用性质后建成的建筑物;
4.擅自将原本作为临时建筑使用的建筑物转变为长期性使用的建筑物。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