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之变更绝非轻率之事,应首先遵从双方所签署之协议。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诉诸法院裁决。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法院判定变更子女抚养权:
1.原与子女共同生活者因患有严重残疾或疾病以致无力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2.原与子女共同生活者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之行为,且此种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